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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规范县城区商业门店摊点自产垃圾收集处置行为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刘永红
    2017-05-17 16:52:24   转载

    为了切实扭转县城街道卫生“脏、乱、差”局面,杜绝商业门店、摊点随意处置自产垃圾破环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现就县城各商业门店、摊点自产垃圾收集、处置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适用对象

    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商业门店和摊点,包括:机关单位、宾馆酒店、生产企业、餐饮百货门店、超市商场、农贸批发综合市场、早餐摊点、夜市摊点、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等。

    二、自产垃圾收集处置规定

    1.各商业门店、摊点必须自备垃圾清理、收集工具(垃圾箱、垃圾桶、笤帚等),对日常经营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,按“可回收、不可回收”分类收集后,就近倒入城区垃圾收集设施(果皮箱、垃圾斗、餐厨垃圾收集车等),严禁乱扔乱倒垃圾。

    2.各早餐、夜市摊点必须随时收集自产垃圾,收摊后全面清理摊位垃圾,就近倒入城区垃圾收集设施。

    3.餐厨垃圾必须单独收集,并按照县环卫处规定倒入餐厨垃圾收集车,严禁将餐厨垃圾倒入下水道、果皮箱、垃圾斗等。

    4.店面装修产生的渣土、废料等建筑垃圾必须单独收集,经县执法局核准后倒入指定场所,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果皮箱、垃圾斗,或者随地倾倒、抛洒建筑垃圾。

    5.各商业门店、摊点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就近倒入污水管道,严禁乱泼乱倒;严禁将粪便倒入街道雨水集流口。

    三、法律责任

    1.违反上述规定乱倒垃圾、乱泼污水的,依照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2.违反上述规定乱排餐厨垃圾的,依照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3.违反上述规定将装修渣土弃料倒入果皮箱、垃圾斗的,依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十条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。

    4.违反上述规定乱倒建筑垃圾的,依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5.商业门店多次(三次以上,含三次)违反上述规定乱泼乱倒,不听劝阻的,从严从重处罚,在县电视台、县门户网、泾川发布微信平台予以曝光,并通报有关部门。

    6.各摊点多次(三次以上,含三次)违反上述规定乱泼乱倒,不听劝阻的,依法予以取缔。

    四、本通告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。

     

    泾川县爱卫办  泾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       

    2017年5月11日         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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